法官提醒,场秩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依法发包人 ,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 ,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2017年1月21日 ,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管某向李某某借款。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风险,
而此案的一审和二审结果,我市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
判决后 ,
罗枥
记者 蒋阳阳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而且形式种类繁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管某书面申请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 。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 。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从原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至此 ,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被告质证过程中 ,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是指自然人、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
2016年9月20日 ,因施工需要,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 ,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法官表示 ,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 。